案件简介
2011年1月29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现金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7月9日陆续偿还利息累计1万元,本金和其余利息至今未还。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应当依约履行偿还义务,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没有任何依据,法院未予采信。故被告应偿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
案件评析
本案时隔10年,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并电话录音诉讼时效中断,法院最终支持诉请。原告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原告能够出示相应的证据。借贷关系产生后,债务人应当依约履行偿还义务,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应当留存借据等关键性证据,并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