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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的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租房的承租人仅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而并非房屋的产权。
2、离婚时公租房会怎么判?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会考虑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或照顾残疾、生活困难的一方。
同时,还会参考公租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因单位的公租房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一般会判决给单位职工一方承租使用,并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3、夫妻一方主张分割产权的,法院或不予处理
离婚纠纷中要求分割公租房、公有住房的案例,大部分案例以承租的公房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对要求分割的请求不予处理。
所以,在离婚诉讼时应当直接主张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而不要主张分割房屋所有权。
4、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5、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6、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7、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8、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